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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彭彬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彭彬,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奠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彬,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区S308线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元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彦辉,董事长。上诉人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热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彬及原审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达环保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循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事实有所不清、在程序上存在合并判决不当的瑕疵,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及其系列案件二审受理费157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小文审判员  李 琛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