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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高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高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57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高锋,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王高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计335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