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靳捞子与张路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捞子,张路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674号原告:靳捞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路通,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靳捞子与被告张路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现原告靳捞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捞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