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328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红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