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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皋某,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圆通快递分拣员。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皋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苏A×××××的小型客车沿江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定淮门大街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丁某驾驶的车牌为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时发现皋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事故发生后皋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丁某的损失,取得了丁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皋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皋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文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