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SEB公司与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SEB公司,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库利。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兴祥路2号五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7。法定代表人:谢艺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SEB公司(SEBS.A.)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执行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SEB公司(SEBS.A.)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应停止制造、销售侵害SEB公司专利号为ZL20132083××××.2、名称为“具有用于存放可拆卸的工作附件的支架的烹饪制备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半产品。因被���行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SEB公司(SEBS.A.)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9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8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胡小兵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