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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红梅申请执行黄东明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梅,黄东明,刘玲霞,黄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马红梅,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勘探街宏福花园。被执行人黄东明,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惠民里小区。被执行人刘玲霞,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惠民里小区。被执行人黄东阳,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黄东明、刘玲霞、黄东阳银行存款88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