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恢25号陈素容与何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容,何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女,1985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小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素容与何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何小松除被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另案查封其在铜仁惠得置业有限公司沿河县土地一宗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线索。由于上述土地无产权证,一时不能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田永山审判员 徐继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