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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威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投资人:罗贤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胡 剑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睿书 记 员  何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