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财申请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财,王立龙,李桂兰,殷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苏财,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立龙,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李桂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殷子富,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苏财与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苏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