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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财申请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财,王立龙,李桂兰,殷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苏财,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立龙,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李桂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殷子富,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苏财与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苏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桂兰、王立龙、殷子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