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第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金明、孙纪英与于小剑、张小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明,孙纪英,于小剑,张小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第7734号原告:于金明,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孙纪英,女,194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肖龙,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小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小美,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明、孙纪英与被告于小剑、张小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明、孙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免交。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