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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第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金明、孙纪英与于小剑、张小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明,孙纪英,于小剑,张小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第7734号原告:于金明,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孙纪英,女,194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肖龙,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小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小美,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明、孙纪英与被告于小剑、张小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明、孙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免交。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