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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文桃林与陈小鹏、陈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桃林,陈小鹏,陈寸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829号原告:文桃林,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赣洲,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小鹏,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陈寸法,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文桃林与被告陈小鹏、陈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桃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赣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文桃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鹏、陈寸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桃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小鹏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2月5日起按2%计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陈寸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两被告在广东省开设个体制衣厂。2015年2月5日,被告陈小鹏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2015年6月5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陈寸法签字担保。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借故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小鹏、陈寸法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陈小鹏、陈寸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小鹏借款及陈寸法担保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被告陈小鹏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文桃林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6月5日前还清。收到借款后,被告陈小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寸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依据借款合同进行资金融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文桃林与被告陈小鹏根据双方协议进行资金融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陈小鹏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小鹏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自2015年2月5日起按照2%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按照2%计算利息,对超过年利率6%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陈寸法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期限,且原告文桃林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陈寸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寸法已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文桃林要求被告陈寸法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小鹏、陈寸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陈小鹏应当归还原告文桃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应付款限被告陈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文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文桃林负担180元,被告陈小鹏负担360元。该款已由原告文桃林预交,限被告陈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付清案件受理费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泽平审判员  胡九平审判员  卢颖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