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安超秦理奎等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理奎,廖家科,郑安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40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理奎,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微罪不诉。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8日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4日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7月26日经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廖家科,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8日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4日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安超,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8日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理奎、廖家科、郑安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2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理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秦理奎,听取辩护人唐颂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5月初的一天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秦理奎邀约被告人廖家科、郑安超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老城老街147号门市内开设赌场,三人从中抽头渔利。三人均参与赌博及抽头,招揽陈艳兰、郭某1、田某1等多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秦理奎、廖家科、郑安超共抽头渔利22800元。其中秦理奎从中非法获利约14000元,廖家科从中非法获利约5000元,郑安超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2017年6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将三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追缴秦理奎非法所得14000元、廖家科非法所得5000元、郑安超非法所得3000元及6月15日的抽头渔利800元。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理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廖家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郑安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秦理奎违法所得1400元、被告人廖家科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郑安超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没收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上诉人秦理奎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身体残疾,血压高,长期头痛,不宜羁押服刑;本人认罪、悔罪。请求判处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理奎、原审被告人廖家科、郑安超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秦理奎、廖家科、郑安超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理奎邀约他人开设赌场,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