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华好与李江飞、李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好,李江飞,李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4390号原告:曹华好,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江飞,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满红,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曹华好与被告李江飞、李满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华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飞、李满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华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107800元(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时止,107800元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江飞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0月1日经马长国向其借款49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经多次催要,李江飞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还款。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曹华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借条一份;3、户籍信息单一份。被告李江飞、李满红未应诉答辩。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李江飞、李满红系夫妻。2016年10月1日,经案外人马长国担保,李江飞出具借条向曹华好借款490000元,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曹华好于2016年10月1日交付给李江飞现金290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左右交付给李江飞现金200000元。自2017年6月起,曹华好多次向李江飞催要借款,李江飞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江飞向曹华好借款490000元,有李江飞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因李江飞、李满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李江飞向曹华好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李江飞、李满红系夫妻,曹华好要求该借款由其二人共同偿还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曹华好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曹华好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曹华好可以随时催要,李江飞有义务即时偿还。曹华好自认其2017年6月开始向李江飞催要借款,自2017年7月1日起,李江飞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曹华好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5被告李江飞、李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华好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第5驳回原告曹华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0元,由李江飞、李满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5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5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