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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1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梅、刘亚丽诉陈宪岗、赵金梅、赵金芬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537号之二被执行人赵金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53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梅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150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