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央大街一八九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光不锈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中央大街一八九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光不锈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中央大街一八九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骥,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光不锈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新企路。法定代表人:许美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中央大街一八九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华光不锈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中央大街一八九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