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芬,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夫营子乡蔡家沟村孤山子***号,系死者曹凤民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友仁,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工,住址同上,系死者曹凤民长子。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某,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曹凤民次子。法定代理人:刘玉芬,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曹友帅母亲。被申请人:王飞,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芬、曹友仁、曹某与被申请人王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内092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现停放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凉城县大队的××××××海虹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期限为实际查封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芬、曹友仁、曹友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芬、曹友仁、曹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飞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王飞驾驶的,现停放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的××××××海虹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6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芬、曹友仁、曹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利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