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帮训与马永标、孙乾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帮训,马永标,孙乾伟,李海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丁帮训,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曹劲松,海安县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永标,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孙乾伟,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海安县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海蓬,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海安县。关于丁帮训与马永标、孙乾伟、李海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马永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丁帮训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所欠借款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孙乾伟、李海蓬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70元,由马永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丁帮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360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永标、李海蓬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账户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孙乾伟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登记有苏F×××××号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查封(未能扣押),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