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明菊与魏登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菊,魏登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陆明菊,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魏登禄,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明菊与被执行人魏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陆明菊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基础上进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陆明菊与被执行人魏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