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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宝文对吴忠利、何乃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宝文,吴忠利,何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115号申请人:赵宝文,现住白山市。被申请人:吴忠利,住白山市。被申请人:何乃霞,住白山市。申请人赵宝文因与被申请人吴忠利、何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白BQ字第XXXX号、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66.61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行白山分行,抵押期限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抵押类型为一般抵押权)的产权予以查封。现提供2017年10月24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1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忠利、何乃霞名下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白BQ字第XXXX号、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66.61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行白山分行,抵押期限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抵押类型为一般抵押权)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