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王福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王福珏,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柳州市东环路228号金东花卉市场区61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盼,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福珏,男,1981年12月10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汽运城。法定代表人罗仕伟。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福珏、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4.592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