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宗仟与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仟,陈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860号原告:刘宗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陈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原告刘宗仟与被告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宗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7时55分左右,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轻型自卸车在刘街乡××村里将原告撞伤,永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宗仟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宗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