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成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名,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工人,住荥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名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高军、被告人马成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成名窜至荥阳市高村乡高村街蓝天超市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压剪将放于商店门口的抓烟机外锁剪断,后用自带的钥匙将抓烟机的门打开,将机器内的500余元现金及一块电子主板盗走。2017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成名窜至荥阳市高村乡高村街好邻居超市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用自带的钥匙将抓烟机的门打开,将机器内的1600余元现金及两块电子主板盗走。2017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成名窜至荥阳市高村乡高村街华华超市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用再带的压剪将放于商店门口的两台抓烟机的外锁剪断,后用自带的钥匙将抓烟机的门打开,将机器内的300余元现金及两块电子主板盗走。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成名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成名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成名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马成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成名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成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成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马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