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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燕军、周财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军,周财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175号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幢*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莉,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燕军,男,1984年9月25日,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文山市。被告:周财儿,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文山市。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燕军、周财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自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70元,减半收取计10935元,由原告楚雄歌畅天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加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