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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雅琴与陈雅龙、陈国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琴,陈雅龙,陈国龙,上海申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9455号原告:陈雅琴,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萤,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雅龙,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国龙,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上海申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郭昕。原告陈雅琴与被告陈雅龙、陈国龙及第三人上海申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双独任审理。原告陈雅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原告陈雅琴已预缴),由原告陈雅琴负担。审判员 吴 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佳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