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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发云与什邡市华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云,什邡市华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发云,男,生于1969年8月16日,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华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从坤,该公司董事长。刘发云与什邡市华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华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363,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有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