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佘国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佘国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793号原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东园路西侧C区107号。负责人:李信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安,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佘国正,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被告佘国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良岚实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