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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387号申请人: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阳光国际7-2-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837332。法定代表人:黄廷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45229G。法定代表人:周显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民族路贡水龙城2栋2单元906室样板房一套,建筑面积114.67平方米,并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民族路贡水龙城2栋2单元906室样板房一套,建筑面积114.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