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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0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藏赛康旅行社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赛康旅行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194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琳瑶,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0166499F。法定代表人:刘鸿,职务不详。被告:西藏赛康旅行社,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3073C。负责人:仁钦尼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赛康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审 判 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袁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