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全喜、戚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英,闫全喜,戚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闫全喜,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戚素平,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全喜、戚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素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980号、(2016)豫05民终3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闫全喜、戚素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闫全喜、戚素平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