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生茂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茂,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507号原告:杨生茂,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赵峰,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原告杨生茂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生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生茂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50元,由原告杨生茂负担350元,退付原告杨生茂8600元。审判长常喜娥代理审判员李素素人民陪审员侯雅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