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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豪、郑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豪,郑晓丽,马小营,范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466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郑豪,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8日,住内乡县。被告郑晓丽,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1日,住内乡县。被告马小营,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13日,住内乡县。被告范金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4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豪、郑晓丽、马小营、范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豪、郑晓丽、马小营、范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豪、郑晓丽、马小营、范金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