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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88号申请人李桂英,女,1953年5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灵源镇苏坊村李*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5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9941332049。负责人杨世东,身份证号码:6126211967********。委托代理人李莉芳,陕西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606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桂英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4900.8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海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