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朱恒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朱恒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865号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11层A2、G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2715164-3。法定代表人:张锦成。委托代理人:方黛丽,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詹静君,女,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朱恒剑,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恒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