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超军与广西优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军,广西优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92号之一原告:李超军,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广西优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1号楼B-6号。法定代表人:刘功礼。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师辉,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建业路68号。法定代表人:阙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来,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军与被告广西优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李超军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