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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2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滚昌、韦海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滚昌,韦海摸,韦永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卢滚昌,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海摸,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家住��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永浮(系被执行人韦海摸的父亲),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现住柳州市柳江区。卢滚昌与韦永浮、韦海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永浮、韦海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滚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卢滚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法律服务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永浮、韦海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滚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