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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兴进、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进,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兴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安凯,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兴进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17)第2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兴进2016年1月、2月份工资132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工资13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邹劳人仲案字(2017)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宁宁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