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能炜与冯清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能炜,冯清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7693号原告:谢能炜,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清祥,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谢能炜与被告冯清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谢能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能炜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能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计1368.5元,由谢能炜负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继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