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日文。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根鹏。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4民初2399号、(2017)粤07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108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和诉讼费148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3348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之前,作为被执行人的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有众多执行案在本案执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将系列执行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本案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10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