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学军,孙利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祥。被执行人:路学军。被执行人:孙利那。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学军、孙利那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