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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喜来申请执行吴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来,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来,男,汉族,5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34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喜来申请执行吴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823民初39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