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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万文、时学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万文,时学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万文,汉族,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住通许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学运,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再审申请人赵万文因与被申请人时学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2民终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万文申请再审称:时学运二审期间提交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及形式均存在错误。二审判决下达后,派出所又出具新的证明,证明二审期间出具的证明内容错误,没有证据显示赵万文殴打时学运。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赵万文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结合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原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综上,赵万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万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军英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