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首商贸有限公司与马虹艳马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首商贸有限公司,马虹艳,马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虹艳,女,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马志刚,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虹艳、马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虹艳、马志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马虹艳、马志刚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