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陶德宏、母艳、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陶德宏,母艳,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行长。地址:宣威市建设西街5号。被申请执行人陶德宏,男,1980���2月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母艳,女,1982年07月2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83年07月2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陶德宏、母艳、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0381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陶德宏、母艳、龙艳偿还申请人人民币694863.1元。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因陶德宏、母艳、龙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被执行人陶德宏、母艳、龙艳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母艳给付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人民币60000元。二、被执行人龙艳从2017年10起,每月给付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至2018年10月止付清。三、案件受理费4878元,申请执行费9349元由担保人龙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