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蔡育德与南安市仑苍丽尊洁具店、蔡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育德,南安市仑苍丽尊洁具店,蔡胜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297号原告:蔡育德,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卢萍萍,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丽尊洁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期*幢***号。经营者:蔡凯,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蔡胜敏,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蔡育德与被告南安市仑苍丽尊洁具店、蔡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蔡育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育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育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育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海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