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周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周仕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84号原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部县。经营者:杜世林,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周仕银,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周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世林水暖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