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水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455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水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7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水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水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水财在建设银行上饶分行中心区支行,提供缪某的身份证和财产证明,并授意一“李姓朋友”(另案处理)冒用缪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2万元、卡号为62×××92的信用卡。该卡开通后,杨水财套现12000元用于归还自身债务。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该卡产生逾期,截止至2017年6月26日,共欠本息22545.5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杨水财均未归还欠款。2016年7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水财,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水财还清该信用卡所有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水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水财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伪冒办卡声明、还款协议、还款证明、信用卡使用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等书证、证人蔡某、缪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水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水财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2000元不归还,数额超过5000元不满5万元,构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水财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银行全部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水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