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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慧、天津华世佳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天津华世佳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989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理化安科评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华世佳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宁芙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坤,该公司店长。本院在执行王慧与天津华世佳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9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