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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施金妹、李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金妹,李珊,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施金妹,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珊,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志坚,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金妹与被执行人李珊、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珊、李志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3675.9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后,经分配,申请执行人施金妹本次领回执行款人民币22661元。鉴于被执行人李珊、李志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珊、李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珊、李志坚在本辖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冬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