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张健、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张建,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姚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95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被执行人张建,男。被执行人骆彩虹,女。被执行人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被执行人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第三人王建军,男。第三人姚纪红,男。本院在执行王莉与张健、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莉以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军、姚纪红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王莉提交的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公司成立于2015年,股东为王建军、姚纪红。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王建军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姚纪红认缴出资额400万元,认缴出资到位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莉申请追加王建军、姚纪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未提供王建军、姚纪红出资不实的相关证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莉请求追加王建军、姚纪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钊 搜索“”